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规则,帮助您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风险与权益。
2016年2月,张某在上海某生鲜超市买到46枚过期咸鸭蛋(单价2.2元,总价101.2元)。不过他做了一件"特别"的事——分46次刷卡付款,每次只买1枚,开1张小票。然后拿着46张小票起诉商家,要求按每单最低赔1000元计算,合计索赔46,000元。
二审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
简单说:同一批过期食品,不能拆成多份赔偿。总价101.2元×10倍=1012元。
北京某建材公司给北京某科技公司供货,货款38万多收不回来。起诉后发现:科技公司的股东马某认缴出资165万,实际只缴了61.75万,还剩103.25万没到位。马某辩称:我替公司垫付了房租、工资等大量资金,公司欠我的钱,正好和我没缴的出资抵销——公司还开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了的。
二审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
| 条件 | 说明 |
|---|---|
| ① 修改章程 | 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把出资方式从"货币"改成"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到位 |
| ② 公司有清偿能力 | 做出决议时,公司要有能力还清所有外部债务,不能变相让股东"优先拿钱" |
| ③ 备案+公示 |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去工商局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旧法(2018年公司法,本案适用):没有明确列举"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实践中争议较大。
新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8条明确列举"债权"为合法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股东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法律上已经不存在障碍了。
但注意:本案三个条件的约束依然有效!
某网络公司(甲网站)是招聘平台,企业用户可以在上面下载求职者简历。某信息公司(乙网站)也做招聘服务,开发了一个"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企业用户输入自己在甲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就可以把甲网站的简历同步到乙网站自己的账号里统一管理。甲网站起诉,说乙网站这是绕过验证码抓数据、不正当竞争,索赔500万元。
一审(上海杨浦法院):驳回 |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代驾司机秦某向平台运营公司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 时间 | 事件 |
|---|---|
| 2020.12.31 | 秦某注册代驾平台APP,成为代驾司机 |
| 2021—2022 | 平台(运营方:北京某汽车公司)派单,秦某自主决定是否接单 |
| 秦某收入来源于代驾用户支付的服务费,非公司发放工资 | |
| 秦某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8,074元 | |
| 2023.03 | 一审(石景山法院):驳回 |
| 2023.09 | 二审(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核心判断标准:支配性劳动管理(即是否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① 人格从属性 → 较弱
② 经济从属性 → 不构成
③ 组织从属性 → 不构成
▶ 关键转折点
虽然公司存在以下行为:要求购买工服、组织培训与路考、抽查仪容、接单率达标奖励金币、异常账号封禁……
但法院认为:上述措施系维护平台正常运营的必要管理行为,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金币奖励与收入亦不直接挂钩。
判断"灵魂三问":
| 问题 | 指向 |
|---|---|
| ① 劳动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方式? | 能 → 倾向非劳动关系 |
| ② 报酬是否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 | 否 → 倾向非劳动关系 |
| ③ 属于"员工式管理"还是"平台规则管理"? | 平台规则 → 倾向非劳动关系 |
🚨 对平台/用工企业
🚨 对劳动者(特别是新业态从业者)
网络主播王某向MCN经纪公司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奖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 时间 | 事件 |
|---|---|
| 2020.03 | 王某(粉丝近百万)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 |
| 合作期内 | 共同运营账号,粉丝涨至400万,王某参与广告、综艺活动 |
| 2020.03—2021.04 | 收入按月交易金额分成(不固定) |
|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①确认劳动关系;②奖金25.5万元;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万元 | |
| 2022.11 | 一审(北京朝阳法院):驳回 |
| 2023.09 | 二审(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核心关键词:支配性劳动管理
① 人格从属性 → 弱
② 经济从属性 → 不构成
③ 组织从属性 → 不构成
▶ 核心要点
🚨 对MCN/经纪公司
🚨 对网络主播/创作者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苏州市某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
2019年4月,圣某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片区专送骑手。专送骑手的运行模式:
| 环节 | 具体内容 |
|---|---|
| 注册方式 | 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APP |
| 派单方式 | 平台根据定位派单,骑手不可拒绝,特殊情况需申请调配 |
| 骑手管理 | 受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和排班,需按排班上线接单 |
| 薪资构成 | 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薪资规则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 |
| 考勤要求 | 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 |
2019年5月,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提供市场推广服务,且协议允许另行转包。
2019年6月,圣某被引导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019年6月至8月,圣某分别收到薪资5035.5元、6270.5元、5807.7元。
2019年8月,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
外卖骑手被强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与实际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最值得研究的是企业设计的两层法律隔离结构,以及法院如何将这两层全部穿透。
第一层隔离:个体户 + 承揽协议
目的:让劳动者披上"小老板"的皮,企业假装只是"发包方",从而规避劳动关系下的社保、工伤、经济补偿等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层隔离:业务转包给管理公司
目的:将签合同的风险环节剥离给管理公司,网络公司在幕后实际控制管理,表面上与骑手"无直接关系"。
法院如何看待这两层关系?
| 方面 | 分析 |
|---|---|
| 合同形式 | 圣某以个体户身份与管理公司签承揽协议 |
| 实际管理 | 派单、考勤、排班、请假——全部是江苏某网络公司在管 |
| 工资发放 | 薪资规则由网络公司制定,金额由其确定,实际由其结算 |
| 协议内容 | 网络公司与管理公司约定:工伤等后果由网络公司自行承担 |
| 法院结论 | 管理公司只是"签合同工具人",实际用工管理主体是网络公司 |
第一:人格从属性——"不能拒绝派单"
平台派单不可拒,特殊情况需申请审批。真正的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而本案中圣某必须接受派单、按排班上线、请假需审批——这是支配性劳动管理最硬的一条。
第二:经济从属性——"工资规则企业定"
薪资规则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底薪、提成、奖励由企业说了算。真正的承揽合作,报酬是双方议价的市场交易。而本案中薪资构成、发放金额完全由企业单方决定,符合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第三:组织从属性——"人在企业体系里干活"
骑手隶属于该企业承包的站点,配送服务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圣某不是独立承揽人,而是嵌入到企业的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中,是企业运营链条的一环。
第一:个体户不是挡箭牌
第二:转包不能逃避责任
对企业方的警示
对劳动者方的策略
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26个40尺集装箱),从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2018年7月2日货物装船,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货物7月14日运抵目的港,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辩称:其并非契约托运人,仅为实际托运人。已按与海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将提单等议付单据提交银行并取得货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 环节 | 具体内容 |
|---|---|
| 贸易方式 |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由买方海某公司负责订舱 |
| 订舱链条 | 海某公司→晟某公司→福某公司→新某航运公司 |
| 提单记载 | 托运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海某公司 |
| 运费支付 | 新某航运公司通过订舱公司收取运费 |
| 货款结算 |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通过信用证议付取得全部货款 |
| 货物状态 | 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至审理时始终无人提货 |
FOB贸易条件下,提单记载为托运人的卖方,是否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两种托运人的区分
本案的关键在于《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两类托运人:
第一:契约托运人 ≠ 提单记载的托运人
提单上写的"托运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托运人。本案中,虽然提单记载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托运人,但运输合同实际是买方海某公司订的——这才是真正的契约托运人。谁是真正订舱的人,谁就要承担无人提货的风险。
第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没签合同的人不负责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与新某航运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不是合同缔约方,不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第三:已收齐货款、不持有提单——没有责任基础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通过信用证议付已收到全部货款,提单已随信用证流转,其既不持有提单也不主张提单权利。对货物没有权利的人,自然也不应承担货物无人提取的责任。
第一:收货人未主张提货,契约托运人承担无人提货风险
第二:FOB卖方是实际托运人,不是契约托运人
为帮助理解FOB在贸易术语中的定位,以下是INCOTERMS 2020全部8个术语的对比表:
| 术语 | 英文全称 | 交货地点 | 风险转移 | 运输方式 | 卖方责任 | 买方责任 |
|---|---|---|---|---|---|---|
| EXW | Ex Works | 工厂/仓库 | 工厂交货时 | 所有方式 | 按时交货,协助买方出口 | 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 |
| FCA | Free Carrier | 指定承运人处 | 交承运人时 | 所有方式 | 交货给承运人,出口清关 | 指定承运人,承担交货后风险 |
| FOB | Free on Board | 装运港船上 | 装船时 | 海运/内河 | 装船,出口清关,提供提单 | 订舱,承担装船后风险 |
| CFR | Cost and Freight | 装运港船上 | 装船时 | 海运/内河 | 订舱+运费至目的港,出口清关 | 承担装船后风险 |
| CIF | Cost, Ins. & Freight | 装运港船上 | 装船时 | 海运/内河 | 订舱+运费+保险,出口清关 | 承担装船后风险 |
|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 目的地约定地点 | 目的地交货时 | 所有方式 | 运至目的地,出口清关 | 进口清关,承担交货后风险 |
| 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 目的地(卸货后) | 卸货后交货时 | 所有方式 | 运至目的地+卸货,出口清关 | 进口清关,承担卸货后风险 |
|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 目的地约定地点 | 目的地交货时 | 所有方式 | 运至目的地+进口清关+交税 | 仅接收货物 |
对出口卖方的保护
对承运人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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