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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规则,帮助您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风险与权益。

最高法2024指导案例

代驾司机劳动关系认定案——新业态用工风险防范

一、基本案情

代驾司机秦某向平台运营公司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裁判要旨:代驾司机与平台运营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系合作关系。

二、案件经过

时间事件
2020.12.31秦某注册代驾平台APP,成为代驾司机
2021—2022平台(运营方:北京某汽车公司)派单,秦某自主决定是否接单
秦某收入来源于代驾用户支付的服务费,非公司发放工资
秦某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8,074元
2023.03一审(石景山法院):驳回
2023.09二审(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为何认定"非劳动关系"?

核心判断标准:支配性劳动管理(即是否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① 人格从属性 → 较弱

② 经济从属性 → 不构成

③ 组织从属性 → 不构成

▶ 关键转折点

虽然公司存在以下行为:要求购买工服、组织培训与路考、抽查仪容、接单率达标奖励金币、异常账号封禁……

但法院认为:上述措施系维护平台正常运营的必要管理行为,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金币奖励与收入亦不直接挂钩。

四、核心裁判规则

平台企业为维护正常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所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若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判断"灵魂三问":

问题指向
① 劳动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方式?能 → 倾向非劳动关系
② 报酬是否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否 → 倾向非劳动关系
③ 属于"员工式管理"还是"平台规则管理"?平台规则 → 倾向非劳动关系

五、风险提示

🚨 对平台/用工企业

🚨 对劳动者(特别是新业态从业者)

最高法2024指导案例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案——经纪合同vs劳动合同

一、基本案情

网络主播王某向MCN经纪公司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奖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案件经过

时间事件
2020.03王某(粉丝近百万)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
合作期内共同运营账号,粉丝涨至400万,王某参与广告、综艺活动
2020.03—2021.04收入按月交易金额分成(不固定)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①确认劳动关系;②奖金25.5万元;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万元
2022.11一审(北京朝阳法院):驳回
2023.09二审(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为何认定"非劳动关系"?

核心关键词:支配性劳动管理

① 人格从属性 → 弱

② 经济从属性 → 不构成

③ 组织从属性 → 不构成

▶ 核心要点

四、核心裁判规则

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风险提示

🚨 对MCN/经纪公司

🚨 对网络主播/创作者

最高法2024指导案例

外卖骑手被要求注册个体户,法院:构成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苏州市某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

2019年4月,圣某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片区专送骑手。专送骑手的运行模式:

环节具体内容
注册方式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APP
派单方式平台根据定位派单,骑手不可拒绝,特殊情况需申请调配
骑手管理受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和排班,需按排班上线接单
薪资构成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薪资规则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
考勤要求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

2019年5月,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提供市场推广服务,且协议允许另行转包。

2019年6月,圣某被引导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019年6月至8月,圣某分别收到薪资5035.5元、6270.5元、5807.7元。

2019年8月,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外卖骑手被强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与实际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双层法律隔离结构分析

本案最值得研究的是企业设计的两层法律隔离结构,以及法院如何将这两层全部穿透。

第一层隔离:个体户 + 承揽协议

目的:让劳动者披上"小老板"的皮,企业假装只是"发包方",从而规避劳动关系下的社保、工伤、经济补偿等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层隔离:业务转包给管理公司

目的:将签合同的风险环节剥离给管理公司,网络公司在幕后实际控制管理,表面上与骑手"无直接关系"。

法院如何看待这两层关系?

方面分析
合同形式圣某以个体户身份与管理公司签承揽协议
实际管理派单、考勤、排班、请假——全部是江苏某网络公司在管
工资发放薪资规则由网络公司制定,金额由其确定,实际由其结算
协议内容网络公司与管理公司约定:工伤等后果由网络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结论管理公司只是"签合同工具人",实际用工管理主体是网络公司
最终认定:圣某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管理公司无关。

四、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最根本关键点

第一:人格从属性——"不能拒绝派单"

平台派单不可拒,特殊情况需申请审批。真正的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而本案中圣某必须接受派单、按排班上线、请假需审批——这是支配性劳动管理最硬的一条。

第二:经济从属性——"工资规则企业定"

薪资规则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底薪、提成、奖励由企业说了算。真正的承揽合作,报酬是双方议价的市场交易。而本案中薪资构成、发放金额完全由企业单方决定,符合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第三:组织从属性——"人在企业体系里干活"

骑手隶属于该企业承包的站点,配送服务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圣某不是独立承揽人,而是嵌入到企业的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中,是企业运营链条的一环。

五、裁判要点

第一:个体户不是挡箭牌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转包不能逃避责任

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六、律师实务提示

对企业方的警示

对劳动者方的策略

法律依据

最高法2024指导案例

外贸出口必看:FOB卖方无责!目的港无人提货谁赔?

一、基本案情

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26个40尺集装箱),从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2018年7月2日货物装船,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货物7月14日运抵目的港,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辩称:其并非契约托运人,仅为实际托运人。已按与海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将提单等议付单据提交银行并取得货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环节具体内容
贸易方式FOB(装运港船上交货),由买方海某公司负责订舱
订舱链条海某公司→晟某公司→福某公司→新某航运公司
提单记载托运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海某公司
运费支付新某航运公司通过订舱公司收取运费
货款结算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通过信用证议付取得全部货款
货物状态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至审理时始终无人提货

二、争议焦点

FOB贸易条件下,提单记载为托运人的卖方,是否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关系结构分析

核心:两种托运人的区分

本案的关键在于《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两类托运人:

四、认定为无责的最根本关键点

第一:契约托运人 ≠ 提单记载的托运人

提单上写的"托运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托运人。本案中,虽然提单记载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托运人,但运输合同实际是买方海某公司订的——这才是真正的契约托运人。谁是真正订舱的人,谁就要承担无人提货的风险。

第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没签合同的人不负责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与新某航运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不是合同缔约方,不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第三:已收齐货款、不持有提单——没有责任基础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通过信用证议付已收到全部货款,提单已随信用证流转,其既不持有提单也不主张提单权利。对货物没有权利的人,自然也不应承担货物无人提取的责任。

五、裁判要点

第一:收货人未主张提货,契约托运人承担无人提货风险

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FOB卖方是实际托运人,不是契约托运人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符合《海商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的实际托运人而非契约托运人的法律特征,无需就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损失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贸易术语对比表(INCOTERMS 2020)

为帮助理解FOB在贸易术语中的定位,以下是INCOTERMS 2020全部8个术语的对比表:

术语英文全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方式卖方责任买方责任
EXWEx Works工厂/仓库工厂交货时所有方式按时交货,协助买方出口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
FCAFree Carrier指定承运人处交承运人时所有方式交货给承运人,出口清关指定承运人,承担交货后风险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装船时海运/内河装船,出口清关,提供提单订舱,承担装船后风险
CFRCost and Freight装运港船上装船时海运/内河订舱+运费至目的港,出口清关承担装船后风险
CIFCost, Ins. & Freight装运港船上装船时海运/内河订舱+运费+保险,出口清关承担装船后风险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约定地点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方式运至目的地,出口清关进口清关,承担交货后风险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货后)卸货后交货时所有方式运至目的地+卸货,出口清关进口清关,承担卸货后风险
DDPDelivered Duty Paid目的地约定地点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方式运至目的地+进口清关+交税仅接收货物
FOB的核心特征:由买方(海某公司)负责订舱和支付运费,卖方(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负责将货物装上船。风险在货物装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就是为什么FOB交易中,真正的契约托运人是买方而非卖方。

七、律师实务提示

对出口卖方的保护

对承运人的警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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